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87,2011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87號
聲 請 人 陳翠球
訴訟代理人 許竹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五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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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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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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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61-9 │股票│1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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