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95號
聲 請 人 蕭邱碧蓮即新毅企業社
代 理 人 蕭富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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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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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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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水精企業股份│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32,776元 │UI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新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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