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96,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柯錫鐘
訴訟代理人 吳逢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2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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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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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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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81NX000000-0   │  1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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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83NX000000-0   │  1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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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84NX000000-0   │  1   │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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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85NX000000-0   │  1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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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86NX0000000-0  │  1   │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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