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04,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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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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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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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0年4月14日│57,113元          │CD0000000 │
│    │限公司  蔡衍明    │行萬華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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