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30號
聲 請 人 蘇鴻麟
代 理 人 蘇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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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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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 │(張│(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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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1 │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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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1 │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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