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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46號
聲 請 人 李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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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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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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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江源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100年4月20日│13,100元 │635062 │3 個月 │
│ │ │社安和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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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鄧雲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100年5月29日│13,000元 │TC0000000 │4 個月 │
│ │ │森北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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