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48號
聲 請 人 梁佩瑗即梁思宗之.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珮菁即梁思宗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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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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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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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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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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