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301號
聲 請 人 江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盈璋、徐宇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徐「宇瞳」抑或徐「宇曈」請陳明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原本手寫姓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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