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8305,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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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305號
聲 請 人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華、陳加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請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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