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8309,201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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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309號
抗 告 人 陳瑞旭(原名陳盈旭)即陳盈旭亞世電腦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830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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