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1022,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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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柳俊廷
柳愷恩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萬英真
柳俊廷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柳愷恩之法定代理人萬英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

(四)釋明被繼承人柳天送之其他子輩繼承人柳忠源、柳忠城是否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五)提出柳忠源、柳忠城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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