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1028,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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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余俊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余俊樹之遺產資料(如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

(三)請說明被繼承人之配偶甘次儂是否已死亡,並提出其戶籍謄本或送達地址。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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