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292,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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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林維珍律師(即被繼承人莊錦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莊錦標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前擔任莊錦標財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參仟玖佰肆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莊錦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紡織)於民國101年3月5日於本院對被繼承人莊錦標起訴,請求給付代墊94年至100年度新北市三重區光興段華南紗廠名下823、824、825、826及827地號等5筆土地與被繼承人所有813、813-1、814、814-1、815、816、817、818及819地號等9筆土地之地價稅,因莊錦標當時已失蹤多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遂聲請本院選任莊錦標之財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1年度財管字第7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財產管理人。

聲請人任財產管理人後,除對上開訴訟提出答辯,促使華南紡織撤回該案外,並積極清查莊錦標之財產,嗣發現華南紡織長期無權占用莊錦標之土地,遂於102年8月27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華南紡織起訴,請求其返還無權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並代墊第一審訴訟費用。

華南紡織於102年9月間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莊錦標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2年度亡字第270號裁定並確定,再於103年3月10日聲請本院選任莊金標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9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在案。

前開請求不當得利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29日,以103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華南紡織應給付聲請人不當得利,並於104年8月27日確定。

聲請人擔任莊錦標財產管理人期間,所完成之財產管理工作,包括查詢失蹤人相關資料、發函中斷時效以保全返還不當得利債權、迫使華南紡織撤回訴訟、追討失蹤人財產等,因莊錦標經宣告死亡確定,聲請人財產管理職務業已終結,爰請求本院裁定管理報酬。

又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43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3年11月17日刊報公告,截至聲請日止,尚無債權人申報或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之聲明。

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即刻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過程有:查詢及調查遺產、編製及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收發函文、遺產稅申報、應訴、保全遺產等,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並承擔逾3年之責任,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72號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70號、103年度司繼字第96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4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1年度訴字第1258號筆錄影本等相關資料、103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104年度司聲字第825號裁定、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管理專戶存摺影本、財產管理代墊費用彙總表及費用單據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財管字第72號、102年度亡字第270號、103年度司繼字第96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43號卷宗查核無誤。

而原失蹤人莊錦標前經本院102年度亡字第270號裁定宣告於民國50年5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堪認聲請人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事務業已執行完畢。

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莊錦標之財產及遺產管理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財產及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00,772,331元,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財產及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分別酌定其財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150,000元;

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即1,007,7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6,222元,合計為1,163,945元,爰裁定如主文。

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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