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883,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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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林東翹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李綒雲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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