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961,2017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洪菊苹
洪辰諭
洪國益
洪偲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洪福來住所地為臺南市後壁區中寮138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