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979,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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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顧定軒律師(即被繼承人劉景綽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劉景綽之遺產清冊、財產資料(如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管理費用計算書及必要支出費用之單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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