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聲,370,201706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崔明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參拾參柒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參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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