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聲,757,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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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陳力行
聲 請 人 蔡適陽
相 對 人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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