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聲,916,201706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永宗
相 對 人 王立傑
王蔡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金詩達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