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國,16,2017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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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6號
抗 告 人 蕭正朋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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