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國,26,2017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26號
原 告 周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俊鴻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說明本件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萬元之請求權基礎,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主張國家賠償?抑或係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倘原告係請求國家賠償,請補正就此件事實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以書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賠償,並為前置協議程序(包含該院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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