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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袁香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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