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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高士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雯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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