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訴,14,2017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李夢鸞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王耀霆
訴訟代理人 李裕琦
被 告 王宗光
王逸芸
王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親字第十二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被告王文琪是否為被繼承人王天賜之繼承人,以本院一○六年度親字第十二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關於被繼承人王天賜生前是否積欠被告王宗光新臺幣一千零四十萬元,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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