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抗,73,20170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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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3號
抗 告 人 江寶銀
鍾文鈞
相 對 人 王月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 年抗字第7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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