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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陳瀅如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出版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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