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法,109,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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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黃金城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顏佳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78年11月2日以78農漁字第0000000A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5年8月23日核准變更登記,並於同年月30日換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8冊第35頁第1415號)。

茲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14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6年4月21日農授漁字第1061205722號函准予備查。

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第14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在卷足稽。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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