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法,113,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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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蔡慧玲即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根登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根登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4年5月8日部授家字第104050036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5年2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7冊第49頁第3074號)。

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5年6月16日、106年4月17日召開第一屆第七次、第十一次董事會議,分別決議修訂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3條、第5條、第9條、第23條,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文為證。

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9條、第2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屬管理、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2條、第3條,乃係變更設立地址,及修正設立理念、宗旨之文字,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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