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蔡慧玲即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松山北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敦化北路」、案由及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根登文教」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尤努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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