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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李偉即社團法人台灣李國鼎數位知識促進會之清算
人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灣李國鼎數位知識促進會
上列聲請人李偉即社團法人台灣李國鼎數位知識促進會之清算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李國鼎數位知識促進會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社團法人台灣李國鼎數位知識促進會之組織章程。
二、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社團法人台灣李國鼎數位知識促進會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暨會員大會出席理監事及會員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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