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法,119,2017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徐正冠即財團法人台北寧波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寧波交流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寧波交流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寧波交流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寧波交流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民國103年4 月9 日以陸經字第1030001194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會務擴大需求,組織有調整之必要等相關事項,經相對人於106 年3 月16日以第1 屆第7 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第9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因涉及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董事會第1 屆第7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 年5 月17日陸經字第1060002288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寧波交流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