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法,121,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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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廖永來(即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下稱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董事長,該中心捐助章程第8條經民國106 年3 月28日董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董事長,該中心於47年3 月20日經經濟部以經台(47)工字第04124 號通知許可設立,同日為設立登記,於106 年3 月28日召開第31屆第8次董監事會議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經函報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備等情,有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法人登記證書、第31屆第8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國家發展委員會106 年4 月28日發國字第1061200734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 至20頁);

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亦無牴觸。

職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件: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
│第8 條│本中心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本中心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
│      │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3 年。董監│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3 年。董事│
│      │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時,由第6 條│
│      │一。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所列各機關人員改派,連派得連│
│      │由第6 條所列各機關人員改派,│任,但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監│
│      │連派得連任,但每屆期滿連任之│察人,不得逾全體董事、監察人│
│      │董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董事│之人數三分之二。本中心董事長│
│      │、監察人之人數三分之二。本中│、總經理之年齡規定,依行政院│
│      │心董事長、總經理之年齡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
│      │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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