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法,122,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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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彭明鑑(即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之董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45年4 月4 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配合政府推定之重點政策,強化公法人之角色,經相對人於106 年4月28日以第7 屆第11次董監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內容。

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董事會第7 屆第11次董監聯席會議紀錄、經濟部106 年6 月23日經商字第10602414580 號函等件為證。

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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