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2,司,641,2011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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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江慶鐘即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完結程序,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依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清算人應附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法院聲報,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花坊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業已於民國92年9月5日准予核備在案。

嗣聲請人前於98年9月17日函文本院表示,就相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完結,惟聲請人迄今均未提出清算完結之聲請及相關文件資料供本院審核,難認相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完結。

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㈠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

㈡監察人審查前述㈠簿冊之證明文件。

㈢上述簿冊於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㈣剩餘財產分配表(如無剩餘財產,亦應備註說明)。

㈤完稅資料。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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