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保險,28,201109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28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立文
被 告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法定代理人 朱雲鵬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月秀律師
王文成律師
參 加 人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律師
游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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