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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被告之姓名均誤繕甲○○,惟正確應為戴清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聲請更正等語。
三、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即為甲○○,本院依以被告甲○○之名義送達期日通知,並為判決,是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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