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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新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複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被 告 大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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