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海商,2,201006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乙○○○○○ ○○○○○ ○○○○○○○○○ ○○○○ ○○○(紀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黃維倫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蔡宛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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