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保險,70,2010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7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複代理人 乙○○
李書瀚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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