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執消債更,173,201006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麗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99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附件所示更生方案關於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清償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2,0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公司)之債權比例,依本院所公告之債權表,其比例為29.71%,而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清償總額合計新台幣(下同)7,000元,故中國信託公司每期所獲之清償額應為2,079 元,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關於中國信託公司每期清償額為1,485元,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