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司,75,201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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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9年5 月24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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