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訴,3334,2010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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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33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癸○○、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辰○○、丙○○、寅○○、卯○○、午○○丑○○、丁○○、戊○○、庚○○、巳○○、甲○○、乙○○、壬○○、辛○○、己○○間因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三三三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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