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訴,5102,2010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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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102號
原 告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8年度審訴字第5102號履
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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