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246,201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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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訴字第124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10,6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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