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322,201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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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22號
原 告 環宇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中華巴濕伐那陀佛教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舒瑞傑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99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惟原告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於99年6月11日聲請承當訴訟,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原告聲請承當訴訟一事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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