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674,201006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訴字第16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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