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616,201006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豐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典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世豪律師
林輝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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