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834,201006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乙○○原名:王加.
丙○○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丁俊和律師
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甲○○
9巷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