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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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