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193,201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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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2,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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